赵昆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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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已调解却变脸,律师力辩重复起诉,原告全败诉

发布者:赵昆仑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焦点: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工程款债务,是否因当事人事后主张“遗漏已付款项”而构成不当得利。

二、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曾作为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将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就工程款进行初步决算,确认尚欠被告工程款376万元。后被告因原告未按期付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前诉”),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376万元,并约定分期支付及违约责任。

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未完全履行,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突然提出:在前诉调解前,其实际已向被告支付10笔合计约165.7万元工程款,且业主单位曾审减扣款约5.8万元,上述款项在调解书中未被扣除,因此被告取得的该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向另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

三、代理思路

赵昆仑律师作为被告(原债权人)的代理人,在全面梳理前诉调解过程、执行进展及双方往来账目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下核心代理策略:

(一)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代理律师指出:

前诉与本案当事人完全相同;

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同一工程项下的工程款纠纷;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认了前诉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

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二)强调调解书的既判力与再审程序的唯一性

代理律师明确指出:

前诉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若认为调解内容存在遗漏或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而非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制度不能用于规避既判力规则,否则将破坏司法终局性与程序秩序。

(三)从事实上否定原告“遗漏付款”的主张

通过调取前诉调解笔录及执行阶段的对账材料,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

在前诉调解笔录中,原告本人明确承认“确实欠376万元工程款”;

原告主张的10笔付款中,多份领款单均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时间早于调解书签署日;

在执行阶段,原告配偶、会计等人曾与被告共同核对账目,并书面确认“未履行金额为245万余元”,未对已付款项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原告关于“遗漏付款”的主张缺乏合理依据,且与其在先陈述和执行行为相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若认为前诉调解书存在错误,应依法申请再审,而非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五、律师点评

赵昆仑律师在本案中总结出以下法律要点与实务启示:

1. 既判力是诉讼制度的基石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以“不当得利”为名试图否定生效调解书内容,是典型的程序规避行为,法院不会支持。

2. 不当得利不是“再清算”的工具

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前提是“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在存在合同、结算、调解书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一方事后认为“算错了账”就构成不当得利。

3. 再审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唯一路径

如果当事人确实发现调解书遗漏了已付款项或存在计算错误,正确的维权方式是:

收集新证据;

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为由申请再审;

而非另起炉灶、重复起诉。

4. 诉讼过程中应重视自认与书面记录的法律效力

原告在前诉调解笔录中的自认、在执行阶段签署的对账说明等,均为对己方不利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所有陈述与行为,均可能在后诉中被用来推翻其主张。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理论知识储备丰富,实践经验充足。从业期间,处理过有关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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