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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系列行政诉讼案

发布者:罗召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完整经过

甲女士(姜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 A 单位(某学校)签订劳务合同,在该校食堂任职。2022 年 10 月 14 日,她工作时因地滑摔倒,造成多处骨折。

后续甲女士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 A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诉求均被驳回。她继而向 B 部门(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B 部门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甲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罗召明律师全程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一审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 B 部门重新处理;B 部门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 B 部门受理申请,结合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A 单位对此结果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超龄人员不具备工伤认定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驳回 A 单位诉求,A 单位继续上诉。

二、裁判结果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答复认定:法律法规未禁止超龄人员参与劳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伤,依法可认定工伤。

最终二审驳回 A 单位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A 单位承担,案涉工伤认定结果生效。

三、核心要点

  1. 法律适用:即便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受伤,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2. 律师作用:罗召明律师全程代理案件,精准援引法律与司法解释,层层推进维权流程,是当事人接连胜诉的关键。

  3. 用工提示: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务合同、员工超龄为由,规避工伤相关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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