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甲女士系农村村民,2020 年 11 月入职A 园林绿化公司从事苗圃修剪、杂务等工作,入职时已年满 5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按日结算工资,甲女士长期在岗务工。2022 年 6 月 1 日,甲女士在作业时不慎被工具剪断左手无名指关节,随即入院治疗。
事后甲女士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法院均以其已达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 年 9 月,甲女士向B 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缺少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于 2023 年 2 月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甲女士不服该决定,委托罗召明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人社局重新办理工伤认定。庭审中,B 人社局、A 公司均主张无劳动关系就不应受理工伤申请,A 公司还辩称双方只是临时用工,不属于可认定工伤的情形。罗召明律师结合证据与相关司法解释,全力为甲女士主张合法权益。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甲女士与 A 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她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此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B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判决:一、撤销 B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 B 人社局在判决生效 15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 B 人社局承担。
三、案件心得
超龄农民工工伤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代表务工农民丧失工伤认定资格。有无劳动关系并非超龄进城务工农民认定工伤的唯一前提,只要是因工受伤,就有权依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专业律师是维权关键力量本案中罗召明律师精准援引最高法专项答复,厘清 “劳动关系” 与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 的法律边界,直击对方法律适用误区,完整梳理用工、受伤事实证据,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助力,充分体现专业法律服务在劳动、行政维权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用工单位需正视超龄用工风险企业聘用超龄务工人员时,不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规避用工责任。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法律规定,对企业用工管理、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行政部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不能机械将劳动关系作为唯一受理标准,需区分普通劳动者与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