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本案系工伤认定行政纠纷。A 单位作为上诉人,因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甲女士(化名)系进城务工农民,入职B 公司(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苗圃修剪等工作,入职时已年满 5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2 年 6 月 1 日,甲女士在工作中被工具致手指受伤。此后她申请确认与 B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司法审理,生效判决以其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
随后甲女士向 A 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A 单位依据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甲女士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罗召明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 A 单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A 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甲女士未举证未享受养老待遇、双方为临时用工,不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二审中罗召明律师继续代理应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明确超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受伤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有无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受理。最终驳回 A 单位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A 单位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心得
法律适用有特殊规则:普通工伤认定通常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针对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司法有专门司法解释予以特殊保护,即便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务工受伤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及工伤认定部门不能单纯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受理。
专业律师是维权关键:本案中罗召明律师精准把握最高法专项答复的核心要义,紧扣当事人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关键事实,清晰阐述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对方抗辩观点,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撑,是当事人维权成功的重要保障。
用工方需厘清用工风险:企业聘用超龄务工农民时,不能想当然认为无劳动关系就无需承担工伤相关责任,此类用工依旧存在工伤风险,企业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行政机关执法需全面考量: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仅套用通用法条,还要结合特殊司法解释、案件主体身份综合判断,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