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A 公司(原原告,建筑工程企业)、B 人社局(原被告)、甲某(务工人员,第三人)三方纠纷,罗召明律师担任甲某委托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
甲某系农村居民,2021 年 3 月到 A 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小工工作,彼时其已年满 6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有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同年 6 月,甲某在工地加班时被提升机挤压受伤,伤情严重。
事后甲某先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甲某向 B 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起初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甲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 B 人社局重新处理。
依据生效裁判,B 人社局重启工伤认定流程,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甲某所受伤害为工伤。A 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甲某超龄、双方系劳务关系,且公司无转包行为,不应承担工伤责任,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果。庭审中,罗召明律师围绕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展开全面答辩与举证。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由 A 公司总承包,实际施工人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甲某系李某所雇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发包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依法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最终法院认定 B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驳回 A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 A 公司承担。
三、案件心得
用工责任不因劳动关系缺失而免除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工程转包、分包现象,即便企业与务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将项目转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总承包企业就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务工人员权益的硬性保障。
超龄农民工工伤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农村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不等同于普通退休人员,其在务工期间因工作受伤,依然可以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不能简单按照劳务关系一概排除工伤认定。
专业律师是维权的重要支撑本案中罗召明律师精准援引司法解释、最高法答复及同类裁判规则,梳理案件证据链条,厘清转包用工、超龄务工两大核心法律要点,有力支撑了甲某的维权主张,推动案件走向公正结果,凸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行政维权、工伤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建筑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建筑企业应严守工程发包、转包规则,杜绝将工程交由无资质个人施工,同时正视一线务工人员的用工风险,完善安全保障与风险分担机制,避免因违规转包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