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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之 丨 刑事诉讼专用术语(二)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刑事诉讼专用术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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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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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 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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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 罚。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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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 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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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 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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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指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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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 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 的, 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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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 白:指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坦白从宽制度是《刑法修正案》(八) 新增内容,根据坦白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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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 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 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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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 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具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标准,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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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 意接受处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增的内容,根据 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属于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对被告 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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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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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起决定作 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所实施犯罪行为 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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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 位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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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属于刑法所 指的国家规定,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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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针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鉴定意 见,提出要求补充鉴定的正当理由,从而启动补充鉴定程序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经审 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 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 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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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针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鉴定意 见,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正当理由,从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重新鉴定申 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 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 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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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

鉴定人: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 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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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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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 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具检定管理办法》所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 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1)尺;(2)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  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8)砝码;(9)天平;(10)科;(11)定量包装机;(12)轨道  衡;(13)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15)燃油加油机;(16)游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19)密度计;(20)糖量计;(21)乳汁计;(22)煤气表;(23)水表;(24)流量计; (25)压力表;(26)血压计;(27)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0)测速  仪;(31)测振仪;(32)电度表;(33)测量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35)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38)电离辐射防护仪;(39)活度计;(40)激  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42)声级计;(43)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45)酸度计;(46)瓦斯计;(47)测汞仪;(48)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  计;(50)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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