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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之 |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阶段的刑事合规问题(一)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引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乱象导致的一系列“爆雷”事件的发生,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不断升高,甚至有人感叹“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此话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刑事风险已然成为了企业及企业家的最高风险,而企业家面临的高风险必然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合规制度,从本质上解决企业的制度漏洞问题,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从而避免或减少企业家因企业经营而面临的刑事风险。本文将通过分享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阶段高发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分析提示建设工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PART.1串通投标罪

        【罪名解析】

主体要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施工企业及其直接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罪包含借用资质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被借用资质的企业对借用人的行为知情克构成共犯。

客观要件:1.投标人互相串通。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等。

法律条文:本罪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并依法追究符合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臃掉处罚。

立案标准:(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围标费、好处费)。

(3)中标项目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18年至2020年,宁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1为了让自己公司中标工程,授意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分别联系宁夏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景观有限公司进行陪标,并为三家公司提供保证金资金,同时制作四家公司投标预算,通过不正当手段竞争让宁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取得中标,张某2明知马某串通投标予以陪标。被告单位宁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邀请围标公司串通投标,扰乱正常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招标人利益,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580多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1、马某、张某2、张某3、孙某串通投标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招标人利益,其中张某1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580多万元,马某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4904多万元,张某2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3885多万元,张某3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957多万元,孙某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546多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宁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1、马某、张某2、张某3、孙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串通投标罪。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被告人张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被告人马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被告人张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被告人张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被告人孙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合规提示】

(1)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公司招投标制度,明确招投标的具体流程、注意事项等,规范好企业领导者、管理者、员工的行为,确保招投标工作的运行合法合规;

(2)定期组织公司员工,特别是负责或从事招投标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招投标的具体流程、注意事项、风险防范等;

(3)参加投标时,最根本原则是禁止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人中标而采取联合行动,对明知挂靠人借资质投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在内部审核时,应当予以拒绝,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触发刑事法律风险;

(4)对招标方或者是招标代理方,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能提前泄露招标文件的内容、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重要信息,更不能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示投标人修改价格、修改文件内容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公章,是单位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凭证和标志,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私刻印章、盗用公章、冒名签章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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