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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之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门槛。这一概念反映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在心智成熟度、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考量,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体现。

典型案例

王某某、刘某某等抢劫案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刘某某(犯罪时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事先预谋,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跟随李某某进入某小区31号楼5单元电梯内,刘某某负责控制电梯,王某某采取用伸缩棍殴打李某某肩膀、脚踹大腿及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李某某现金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和其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交叉结伙,在某省多地区作案,采用翻窗、撬门等手段,多次进入商户及住宅内盗窃现金14起,涉案价值3740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抢劫受害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其携带伸缩棍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多次组织盗窃,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某已满14岁,实施抢劫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盗窃的违法行为,未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应由父母或监护人加以教养。

法条指引

我国民法典强调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延伸解读

1.未成年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仍依法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对刑法适用带来的影响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因为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前置法与后置法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尤其是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中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当这些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只有当这种侵害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才受到刑法的调整。

如在唐某某、何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湘1026民初1874号】法院认为“被告何某、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原告唐某某财物,造成唐某某经济损失,侵害了唐某某财产权益,依法应当共同赔偿唐某某损失。本案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其退赔经济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因此,本案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纠纷。由于何某、傅某系未成年人,作为何某法定监护人即本案被告的何某某、袁某某和作为傅某法定监护人即本案被告的傅某某、陈某某依法应对唐某某的损失64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每当有低龄恶性犯罪出现时,都会掀起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仅以个例为参考将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下调,未来仍有可能出现更低龄犯罪者,因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是一个年龄数字的改变就能解决的问题。当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时,社会大众容易产生“都是刑事责任年龄太高惹的祸”的误解,进而产生“只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就解决了”的思维。这无疑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技术性命题简单化为“只要如此,就能这般”的单一逻辑。与此同时,很多网友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误解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进而将其讽刺为“未成年坏人保护法”,但事实上,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政策的重要一环,这种制度只可能规定于《刑法》当中,《未成年人保护法》“锅从天降”。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通过对国际上典型国家立法的对比就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通常较低,大部分在7-12周岁之间,英国为10周岁,加拿大为12周岁;在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制,不同州都有自己的立法,其规定各不相同,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临界点在7-13周岁之间浮动。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则偏高,基本在12-14周岁之间,荷兰为12周岁,法国为13周岁,德国、日本、意大利为14周岁。我国的立法更多地具有大陆法系的立法特色,我们是否能说中国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12周岁的规定在国际上属于过高的?显然不能。

法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社会课题,我们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更要关注每一个青少年的成长轨迹,通过法治力量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方式,助力他们走出迷途,回归正轨。普法工作的推进,正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并理解刑事责任年龄背后的深层含义,携手共筑和谐有序、充满希望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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