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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说要叫停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次举报

如果说哪项刑事司法改革是近3年来zui如火如荼的,企业刑事合规必有一席之地。不论我们是否主动关注,都一定被迫关注过它。短短几年,学术理论研究铺天盖地,并且已经进化到具体的合规制度搭建阶段。

   实务部门也顺应理论之势,进行了试点。

   不断有消息称,现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必然要引入刑事合规了,从试点到入法,板上钉钉。

   然而,它可能要戛然而止了。

   月中,有关键同志已称,刑事诉讼法要“研究完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总结反思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试点情况。”

   事实上,这句话没有引起太大关注,但细品,其实在我们的语境中,“总结反思”就是“不要再做”的委婉表达。

   不出意外的话,叫停的意思很快就要传导到理论和实务界了。

   我认为叫停是对的。

   第一,必要性上,当年某实务部门要做合规,与寻找新业务增长点、刷绩点不无关联,甚至可以说是直接诱因,而这几乎意味着刑事合规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必要性。

   第二,实体法上,

   1.若属自然人犯罪,(1)案发时无合规的,仅因为被告人愿意建立合规制度便可脱罪或减免罚,未免太草率,并且事发后合规的自愿性难以审查,合规建设的能力、建设效果因资金实力而异,这些法外因素将直接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造成冲击,难说没有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嫌疑。并且案发后合规整改,只是一种争取宽大处理的态度,大概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回溯到犯罪既遂前去郑重评价。(2)案发时已有合规制度的,更加说明制度失灵或者只是摆设、免罪金牌,不是更加应予警惕?

   2.若疑似属单位犯罪,具备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本就是我们判断单位犯罪的标准,单位合规建设充其量是证明企业“没有单位意志”的一个手段,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单位有合规建设就可以否定单位犯罪,单位没有合规建设就可以确认单位犯罪,所以合规对单位犯罪而言,不能说风马牛不相及,也可以说是脱裤子放p。

   第三,程序法上,轻罪本就可以酌定不起诉,刑诉法本就有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的规定,如今另行要求合规整改只会徒增企业负担,它们的这种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输送向办案机关的还是输送向所谓的中立的第三方合规评估机构的。而重罪却不起诉,岂不是等于特赦,重重障碍是明摆着的,不是靠合规就能逾越的。话说回来,轻罪合规又没多大意义。所以程序法上看合规就很鸡肋。

   最后,推荐朱明勇律师从合规制度铺天盖地之初就泼冷水的文章《刑事合规是个伪命题》,可惜像朱大状这样的冷思考总是有被冷几年的命运。

   正所谓,大潮退去,方知谁在裸泳。朱明勇:刑事合规是个伪命题——从罪刑法定和刑法的形式与实质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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