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租赁合同纠纷在建筑施工企业被诉案件中经常发生,部分项目部施工过程把控不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能充分认识到该类租赁合同中的“陷阱”,导致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稍有不慎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银川某地块建设项目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施工,宁夏某设备租赁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钢管周转材料租赁,双方在租赁结算事宜上未达成一致,遂设备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向其支付设备租赁费、看管费、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031788.81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 一是建设公司是否为《周转料具整体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该合同能否对建设公司产生约束力?《周转料具整体租赁合同》加盖了建设公司的项目部专用章,且建设公司为设备租赁公司出具过《书面函》,并依据该《书面函》向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15000元,综合全案事实,足以认定建设公司为《周转料具整体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是建设公司向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应如何计算?设备租赁公司主张的A号楼是否在合同范围内?双方签订的《周转料具整体租赁合同》约定“整体租赁时间按单栋楼内外架开始搭设确认单的时间和内外架拆除确认单的时间为结算依据”,设备租赁公司认为建筑材料用于A号楼,但其无法提供材料进场、退场的证明材料,且某建筑公司提交《书面函》载明的租赁范围并不包括A号楼,设备租赁公司也在《书面函》上签字确认,因此在设备租赁公司无法证明建筑材料用于A号楼的情况下,其主张就A号楼进行结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是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向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看管费、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周转料具整体租赁合同》对看管费、违约金均有约定,应当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公司作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应向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看管费、违约金,因主张的违约金已能弥补利息损失,因此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看管费及违约金合计117671.13元,驳回设备租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设备租赁公司未提起上诉,建设公司提起了技术性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经验】
有效质证,化被动为主动。本案中,刑辩四方律师作为建设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设备租赁公司主张1031788.81元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并找到漏洞逐个击破,对设备租赁公司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表达了专业意见,最终法院未予采信上述证据,最终认定建设公司仅应当支付相关费用117671.13元,为建设公司挽回损失914117.68元。 设备租赁公司为证明其为A号楼提供了建筑材料,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证人证言,承办律师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分别进行质证,一针见血地指出上述录音无法显示对话双方的身份,无法证明其中一方与建筑公司存在何种关系,其陈述自然不能视为建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证人系与设备租赁公司存在债务关系,其证言无法客观佐证案件事实,最终上述证据均未被法院采纳,维护了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刑辩四方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在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在签订周转料具租赁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品的描述、租赁期限、租金计算方式、违约金条款、损坏或丢失赔偿等。合同条款应尽可能细化,避免模糊表述,以减少后续纠纷陷入不利局面。
2.租赁物的使用和归还管理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周转料具的使用和归还管理。这包括建立详细的使用台账,对每次使用和归还的周转料具进行记录和签字确认。此外,对于丢失或损毁的租赁物,应及时与出租方协商处理,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赔偿方式和租期终止日期。
3.加强现场管理。 周转料具有物件零散、种类多、使用量大的特点,而项目部管理人员往往认为该类合同金额较小而忽视管理,导致材料出入库和账务管理较为混乱,施工现场发生材料丢失、损毁的现象相当普遍。项目部管理人员需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合同风险,如发生材料灭失或毁损的,项目部应及时书面告知出租方,尽快与其签订赔偿或对账协议,确定租期截止日、赔偿金额;如果出租方不配合,项目部可以通过向派出所报案、现场拍照或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固定有效证据。
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 如果合同解除或终止,对于尚未归还的租赁物,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和法院判例,承担相应的租金或物资占用费,直到租赁物实际归还或赔偿完毕。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积极与出租方沟通,尽快解决未归还的租赁物问题。部分周转材料未能如期归还,出租方往往会主张诉讼期间该部分周转材料的租金,租金伴随诉讼进程增加,导致欠付租金的违约金因本金增加而增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出租方往往并不急于与承租方签订最终的结算协议,而是多次向承租方主张结算权利,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以达到增加诉讼本金和违约金的目的。最后,发生的违约金往往高于实际欠付的租金。
5. 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周转料具租赁合同的纠纷,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租赁费计算到最后一次退料止,之后不再计取租赁费,法院可能会支持这一约定。但如果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尚未返还租赁物,法院可能会判决承租人支付从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或赔偿之日的租金。 以上要点为周转料具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法律关注点,有助于施工单位在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