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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侄孙变“家贼”,能不能“刑”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5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7次举报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一念之差,昔日感情深厚的亲侄孙变成“家贼”,案发后悔恨万分的他会受到刑事处罚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陕西省某县一名男子到村民郝某家“串门”时,发现家中无人,一想到自己正被债主逼债,该男子便动起“歪心思”——盗窃还债。随后他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找了把菜刀,将郝某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该抽屉内存放的现金53000元。该男子将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用于还债。当日下午,该男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该男子系郝某的亲侄孙,且爷孙感情甚好。案发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全部退还给郝某,剩余4000元也由该男子的父亲代其赔偿给郝某。

【审理结果】

因该男子系被害人郝某的亲侄孙,且二人感情深厚,郝某出具了谅解书,并一再向司法机关表示不要追究外孙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系法定刑以下判刑案件,经逐级层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量刑仍属过重,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经重审,最终判决该男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释法】

盗窃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变化。案发时间为2008年,当时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该男子盗窃5.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罪的量刑数额也相应做出调整,根据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系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系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系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发生在2013年4月4日以后,该男子盗窃5.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亲属财物,系违法犯罪行为,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男子的犯罪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法定刑以下作出量刑,但经重审后,认为其犯罪行为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故对该男子免予刑事处罚。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37条“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呢?本案中,该男子盗窃的是其叔叔辈爷爷的财物,即该男子是被害人郝某的亲侄孙,系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亲属关系;其次,该男子从小与郝某一起生活,二人关系密切、感情深厚,郝某还在《遗赠协议书》中表明要将遗产赠予该男子,案发后郝某多次表示谅解,并强烈要求免除对亲侄孙的刑事处罚;再者,该男子所盗财物在案发当天即被全部追回,未对被害人郝某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最后,该男子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系初犯。因此,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对该男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是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法律有情!”,但刑法对盗窃亲属之间的财物行为持否定性的立场和原则并无改变。盗窃亲属财物不同于其他盗窃行为,需要重点考虑考虑被害人的态度及财务是否追回等情节,和普通盗窃案件不同的是着重考虑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身份的特殊性,该男子最终没有被判处刑罚,体现了刑法的伦理性价值和人道主义原则。“法律有情!”但律师特别提醒的是盗窃犯罪并不会因为盗窃者的身份而改变性质,即使亲属之间的财物,在没有共有权的情况下,未经财物所有权人同意,随意非法占有处置的,仍旧构成盗窃罪,伤害的不仅仅是亲属之间的感情,本案只是免于刑事处罚,而并非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已经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盗窃犯罪的态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以儆效尤,否则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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