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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四方实办刑事案例06号 | 检察不诉类 如何撕开污染环境罪指控的证据缺口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5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导语】

肆意倾倒污染物质严重超标的污水到内蒙古草原,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牛羊死亡,一起看似板上钉钉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因辩护律师的精准出击实现逆转。六名运输司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污水倾倒在内蒙古某旗草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在律师的全力辩护下,被本案牵连刑拘的裴某,被检察机关不起诉。这场罪与非罪的博弈,辩护律师究竟如何让检察机关最终对裴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某运输公司六辆罐车穿梭于内蒙古某市,本应将污水运送至专业处理厂的他们,却因利润驱使,将300余车、15000余方污水倾倒在沙漠草原。污水中的污染物严重超标,致使草原植被枯死,牛羊患病,地下水源遭受污染。案发后,承包运输废水倾倒的老板刘某和六名司机被警方迅速拘留,裴某与刘某是亲戚关系,有两名司机也系裴某雇佣,有证据显示裴某参与了制作废水收购厂家印章的行为,该印章用以废水被合法收购的票据结算依据,其也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共犯,裴某为求得主动,两次主动投案后被刑事拘留。

【办理经过】

裴某家属委托刑辩四方律师后,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裴某,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深入沟通案情。经细致分析,律师发现裴某既未直接参与污水倾倒,也没有证据证实为犯罪行为提供任何帮助,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的印章系私刻,单纯的“刻”或“拿”印章的行为不必然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律师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裴某得以取保候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全面阅卷,敏锐捕捉到案件证据存在的重大问题 —— 证实裴某参与犯罪的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律师再次向公诉人提交专业法律意见,详细指出证据链条中的矛盾与漏洞,经过多轮充分沟通,最终让公诉人认可裴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

下面是该法律意见的部分摘抄:

裴某与刘某均非振洹公司的员工,两人均与振洹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但互不隶属,在环境污染方面振洹公司人员与刘某有无密谋合作,裴某并不知情,但裴某与刘某就污染环境事件有意思联络的证据不足。

单纯就污染环境这一行为来说,没有证据证实裴某直接参与,在将废水拉入晟洁司污水处理厂或注入定边废井方面,刘某从裴某处有借用车辆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刘某用裴某的车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经过了裴某的同意、授意或明确授权,故裴某对污染环境不承担责任。

旺盛印章公司是某县最大的正规刻章公司,也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公司。据裴某讲,其刻制晟洁公司的印章,明确得到了该公司法人吉利的允许,且吉利为裴某妻子的堂叔。能够证实裴某私刻印章的行为仅有吉利的证言,系孤证,无法推翻裴某的供述,裴某的供述合情合理,不排除吉利害怕承担责任而做了虚假的陈述。

    私刻印章行为应分两个阶段认定。刘某授意裴某到旺盛印章公司刻制晟洁公司印章,不排除裴某在刻制印章过程中利用与晟洁公司法人吉利熟悉之便利去实施;另外司法实践中私刻印章行为一般都是通过接单小广告,由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非法刻制,但本案中旺盛印章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印章刻制公司,在给裴某刻制印章的时候也留存了晟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故裴某私刻印章行为不存在。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关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裴某重获自由。

【办案总结】

此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更折射出污染环境罪辩护的系统性策略与关键要点。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案件往往因环境损害的复杂性、证据链条的脆弱性,为辩护工作带来挑战与机遇。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剖析,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认定需精准区分责任归属。在裴某案件中,律师紧扣“共犯”构成要素,证明裴某既无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客观帮助行为,从而切断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类似案件,如单位犯罪中常存在责任范围扩大化的问题,辩护律师可通过梳理岗位职责、决策流程,明确当事人是否真正参与核心犯罪环节。主观故意的证明亦是辩护重点,部分企业因环保认知不足或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污染,律师可通过提供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恶性。证据审查环节堪称辩护工作的“生命线”。裴某案中,律师对证据证明力的质疑,正是基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本案中几名司机甚至是裴某雇佣的,但雇佣指示可能会产生倾倒废水的指示,而不是必然指示。本案产生过制造假章的行为,但这些假章仅是同时,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在辩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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