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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之 |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阶段的刑事合规问题(二)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PART.2

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罪名解析】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主体要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工地劳务人员。

客观要件:(1)伪造制作根本不存在的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制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2)变造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3)买卖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编造的。

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初,被告人姚某在宁夏采购招标网上发现招标公告,为参加银川市某项目招标,被告人姚某从街边刊登的小广告上联系一伪造假证的男子(身份不详),先后让该男子为其伪造"宁夏A有限公司"、"宁夏B有限公司"、"宁夏C有限公司"、"宁夏D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某商行"公司印章各一枚,伪造"宁夏A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一册、授权委托书一份,并向该男子支付现金480元。后姚某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制作了标书。2017年8月29日,姚某将伪造的标书交给康某,让康某至参加投标时,被同在此处参加投标的宁夏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现并报案。被告人姚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合规提示】

(1)施工企业务必重视印章管理,加强用印管理流程,制定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及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登记,定期检查印章的使用情况;

(2)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授权的管理,禁止概括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工程款、货款的结算权;要在施工合同、承包协议、挂靠协议中明确其权限;在项目工地公示牌以及与施工相关的签证、会议纪要、联系单、往来函明示其职务、职权,以防止其相关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3)在日常的业务、财务自查或经交易相对方提示,发现存在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并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情况时,应在尽可能固定相关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知会合作方及潜在客户知晓,避免被伪造者欺骗。


建设工程时间跨度长、人员流动快、资金需求大、法律关系复杂,从招投标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到施工阶段、结算阶段,刑事风险无处不在。建筑施工企业一旦出现刑事犯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外,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企业的信用记录及未来竞标、生产经营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我们对刑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不只是对企业生死存亡至关重要,对个人生命和自由更是影响巨大。后续我们将持续分享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可能存在的高发刑事风险,并且会根据企业的共性、结合各个行业的特性,进行系统的统计与分析,希望能为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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