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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胜诉 成功阻却房屋拍卖

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陈鹏律师、李冰倩实习律师代理林某、顾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一案。涉案房屋因被执行人(二人之子)债务被法院裁定拍卖,一审驳回二人异议。律师抓住实际出资、委托代办、占有使用三大核心事实,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停止执行、不得拍卖,成功保住老人养老房产,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吴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新(林某、顾某之子),禹王台区法院作出(2024)豫 0205 执 1699 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开封某处房产。该房屋系 2019 年林某、顾某出资332463 元购买,因年老行动不便、文化程度不高,委托儿子林某新代办手续,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林某新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以无书面委托、备案在林某新名下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林某、顾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陈鹏律师代理。

三、我方代理意见(核心观点)

陈鹏律师、李冰倩实习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实际出资、委托代办、占有使用三大核心事实来辩护1.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为林某、顾某,并非林某新购房定金 10000 元、认筹金 50000 元、首付款 272463 元均由林某、顾某支付,有收据、顾某银行流水、POS 刷卡记录为证,资金来源清晰。2.委托儿子代办购房符合家庭常理,无书面委托不影响真实权属林某、顾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委托亲子代办购房手续符合日常情理;房屋用于二人养老,实际占有、收益、出租,林某新仅为代办人3未办理过户非因买受人过错,符合排除执行条件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系因开发商分割证未办、程序原因,并非林某、顾某拖延或过错,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四、审判结果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25)豫 0205 民初 346 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开封市此处房产

陈鹏律师简介

现任: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开封分所创始人、主任、刑事、公司合规部主任、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龙亭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封市龙亭区法学会常务理事、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观察员。荣誉:曾被开封市司法局评为 2019 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0 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2 年开封市优秀律师。执业证号:1410*******2276。从检察院离职后曾就职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后加入河南信行律所任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检方办案视角与律师实战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合规、合同、劳动、执行、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

专业领域(精准匹配)

【刑事与合规领域】(核心强项)

·刑事辩护(无罪、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丰富)

·擅长指导公司各项制度合规,提前防范公司税务风险、串通投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社保、医保诈骗等各种刑事风险。曾处置多起故意杀人、诈骗、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侵犯公民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帮助网络活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假药等各类案件,具有多起成功无罪辩护、变更罪名、不起诉、缓刑案件丰富处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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