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陈鹏、梁家铭律师在王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中,临危受托担任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诈骗罪,律师从主观故意、事实认定、参与程度、罪名定性等关键角度切入,提出无罪轻罪核心辩护观点,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实现重大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初至 2022 年 2 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在吕某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新某集团、世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任职,历任工商部职员、工商部部长等职。
该犯罪集团长期通过操控银行、安插人员、贿赂高管等方式,以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制作虚假贷款资料的手段,对柘城某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贷款类犯罪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某在担任工商部负责人期间,按照集团高层安排,组织、指挥部门员工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对外征集人员注册、变更、维护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并将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等资料统一归集管理,后续提供给融资部用于制作虚假贷款材料,协助集团完成银行贷款流程。
2022 年 7 月,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指控其参与犯罪金额高达39 亿余元。
三、我方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我所陈鹏、梁家铭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新思路、新辩点。1.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王某仅为公司部门员工,按上级指令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性工作,对集团整体犯罪意图、资金使用及流向不知情,无共谋、无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2.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涉案数额应予核减部分涉案公司并非王某注册、管控,部分公司早已移交其他集团,超出其职权范围;部分公司成立、变更时间与王某任职履历不符,相关贷款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3.地位作用低微,应认定为从犯王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负责前端工商事务,不参与决策、融资、用章、资金划转等核心环节,作用次要、辅助,无不可替代性,依法应认定为从犯。4.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仅领取固定工资,无额外违法获利。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罪名,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辩护人的定性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同时认定王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陈鹏律师简介
现任: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开封分所创始人、主任、刑事、公司合规部主任、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龙亭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封市龙亭区法学会常务理事、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观察员。荣誉:曾被开封市司法局评为 2019 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0 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2 年开封市优秀律师。执业证号:1410*******2276。从检察院离职后曾就职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后加入河南信行律所任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检方办案视角与律师实战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合规、合同、劳动、执行、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
专业领域(精准匹配)
【刑事与合规领域】(核心强项)
·刑事辩护(无罪、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丰富)
·擅长指导公司各项制度合规,提前防范公司税务风险、串通投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社保、医保诈骗等各种刑事风险。曾处置多起故意杀人、诈骗、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侵犯公民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帮助网络活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假药等各类案件,具有多起成功无罪辩护、变更罪名、不起诉、缓刑案件丰富处置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