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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无罪、罪轻辩护)

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我所陈鹏、刘敬娜律师在刘某二聚众斗殴一案中,在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二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前提下,临危受命作为刘某二在市中院二审、县法院发回重新一审阶段辩护人,市中院二审采纳陈鹏律师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将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阶段陈鹏律师成功为刘某二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一驾驶黑色奔驰轿车行驶与和某一驾驶的丰田牌白色轿车发生剐蹭,双方互相争吵,后被告人刘某一、何某一等人与和某一等人互相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刘某一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二、刘某三等人赶到现场,和某一电话通知被告人和某二、黄某一、和某三、和某四、黄某二等人赶到现场,后上述几人互相辱骂、厮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何某一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一、黄某一等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我方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我所陈鹏、刘敬娜律师作为刘某二市中院二审、县法院发回重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新思路、新辩点。1、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聚众斗殴需要双方都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人员,原一审未将对方涉案人员全员抓获到案,未确定对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人员,导致双方处罚不公。2、本案是由于双方车辆剐蹭引起的民事纠纷办案单位出警到现场以及最初受案书都是按治安案件受理的,后来经过伤情鉴定出何某一轻伤二级,3人轻微伤的结果才将本案升格为刑事聚众斗殴立案。所以本案具有阶段性,刘某二到达现场前轻伤二级及其他人的轻微伤已经形成,刘某二对结果发生没有责任。刘某二无斗殴的故意,不是积极参与者,不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是积极劝架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刘某二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构成自首,无前科,已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刘某二免予刑事处罚。

四、审判结果

本案经过市法院二审、发回县法院重审法院认为某二到达现场后参与打斗,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但刘某二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二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陈鹏律师简介:

现任: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开封分所创始人、主任、刑事、公司合规部主任、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龙亭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封市龙亭区法学会常务理事 、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观察员

荣誉:曾被开封市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0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2年开封市优秀律师。执业证号:1410*******2276

从检察院离职后曾就职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后加入河南信行律所任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检方办案视角与律师实战经验。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合规、合同、劳动、执行、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

专业领域(精准匹配)

【刑事与合规领域】(核心强项)

- 刑事辩护(无罪、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丰富)

- 擅长指导公司各项制度合规,提前防范公司税务风险、串通投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社保、医保诈骗等各种刑事风险

曾处置多起故意杀人、诈骗、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侵犯公民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帮助网络活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假药等各类案件,具有多起成功无罪辩护、变更罪名、不起诉、缓刑案件丰富处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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