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与杨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某公司承包的某水利工程项目。李某依约向杨某甲转账72万元投资款,杨某甲收款后将大部分款项转付给罗某及罗某丙等人。后该工程项目未能实际履行完毕,李某遂起诉要求杨某甲及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0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甲返还72万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请。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伙未经清算不应直接返还、其仅是资金通道未实际占有款项、罗某和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合伙项目未经整体清算,杨某甲是否应当直接向李某返还投资款;第二,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罗某是否应当对案涉投资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三,杨某甲是否实际掌控项目财务及亏损情况,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杨某甲的合伙出资,实质上是为履行杨某甲与罗某、罗某乙等人所签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现涉案项目未能实际履行完毕且各方未进行清算,杨某甲作为合伙项目负责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合伙项目的前期费用支出凭证及后续运营亏损情况。结合资金流向,杨某甲收取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费用出资义务,故一审判决其个人返还7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某公司与罗某的责任,因李某与杨某甲之间、杨某甲与罗某等人之间分属各自独立的合伙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李某要求某公司、罗某承担责任的诉请亦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余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以“合伙未清算”及“合同相对性”为由的抗辩,余楠律师敏锐抓住杨某甲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能举证项目真实亏损的核心漏洞,结合生效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有力论证了返还投资款的合理性。同时,针对上诉人试图将责任推诿给某公司及第三人的策略,余楠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多重合伙关系,协助法院厘清事实,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
余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