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泾源县一家工程企业承接隆德县某文旅企业发包的停车场改造工程,施工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补签书面施工合同,合同明确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151068.65元,约定分两期支付工程款: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8万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6月1日前付清。工程交付完毕后,发包企业以集团班子重组、暂无资金为由,始终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施工企业多次电话、书面催告均无果。为追回欠款,施工企业委托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余楠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额工程款、截止2025年12月3日的逾期利息,并要求后续利息持续计算至款项付清。庭审中发包企业认可欠款事实,仅以资金不足进行抗辩。
二、办案过程
余楠律师接受当事人特别授权后,完整收集整理全部案件证据,包含事后补签的施工合同、现场施工照片、双方负责人通话录音等材料,完整佐证施工事实、工程总价款、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案涉工程已实际完工并交付,双方补签合同等同于完成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发包企业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法庭说明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每期应付工程款次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分段计算。针对原告自行主张的利息金额低于法定核算数额,主动向法庭说明认可原告诉请的利息标准,完整主张全部债权及后续持续计息权利,同时提出本案诉讼费应当由违约的发包企业全部承担。
三、判决结果
隆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发包企业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151068.65元,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日的逾期利息13822.78元;自2025年12月4日起,以151068.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全部工程款清偿完毕。
2.本案案件受理费1799元全部由发包企业承担。若发包企业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限高、失信惩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余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