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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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钢材欠款多年未结清,余楠律师梳理对账证据,成功全额追回 100 万欠款及利息

发布者:余楠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74人看过 举报

2026-07-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地一家商贸公司长期向供热企业供应钢材,双方多年存在多笔钢材买卖、房屋交易、资金拆借往来。早年因第三方借款担保事宜,供热企业确认承接一笔100万元债务,出具对账证明及欠条,明确该款项属于欠付商贸公司的材料款。后期双方签订整体对账协议,核算钢材、房屋往来账目,但协议单独注明供热企业声称要支付的100万元承兑汇票,商贸公司并未确认收到,该笔100万元未纳入本次对账核算范围。
商贸公司此前曾就全部往来款项向中院起诉,一二审法院均明确该100万元承兑相关欠款不在该案审理范围,未作处理。商贸公司多次催要该100万元无果,委托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余楠律师、李默岩律师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供热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并承担自2015年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供热公司庭审抗辩,主张双方并未存在该笔100万元钢材买卖,该款项只是双方待核实的承兑款项,并非欠付货款,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二、办案过程
余楠律师接受商贸公司委托后,完整调取、梳理全套债权凭证,包括早年对账证明、配套欠条、双方后期整体对账协议、前序中院及高院裁判文书,搭建完整证据链:
1.依据2015年4月出具的对账证明与欠条,清晰还原100万元欠款形成原因,证实供热企业自愿承接债务,确认为欠付商贸公司材料款;
2.结合8月对账协议原文,证明该100万元并未计入双方整体结算账目,属于单独待核实款项,供热公司声称已交付100万承兑,却无任何交付、收款凭证佐证;
3.引用前序生效判决,说明本案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该笔债权此前并未经过法院实体审理;
4.针对逾期利息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说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首次起诉主张债权之日方可起算资金占用利息,明确合法计息标准。庭审中余楠律师逐一质证对方抗辩意见,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付款方主张已清偿款项,应当由供热公司举证承兑汇票交付记录,对方无法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判决结果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1.案涉供热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欠款100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首次起诉主张债权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17614元由供热公司自行承担;
3.若供热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中院上诉。

余楠律师,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联系电话:18395280209。同时担任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宁夏银川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7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
1640120********77 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