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银川某当事人丰某计划承接当地一处商业街土建、水暖电配套工程,以挂靠建筑分公司的方式,与当地置业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前后分两笔转账合计30万元工程保证金至置业公司账户。款项缴纳完成后,当事人始终无法进场开展施工,合同完全无法实际履行。此后当事人持续向项目对接人吴某某索要保证金,但对方长期拖延拒不返还。后续建筑分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追索该30万元保证金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当事人本人。吴某某系案涉置业公司100%持股独资股东,交涉过程中对方失联、拒不配合沟通,当事人索要款项无门,委托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余楠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二、办案过程
余楠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整理银行转账凭证、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催款沟通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等关键材料,明确两大核心诉讼思路:
1.确认原告主体资格:当事人实际出资缴纳保证金,挂靠建筑分公司施工,且建筑分公司已出具债权转让文书,原告有权直接向置业公司主张退款;
2.锁定全额退款责任主体,追加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调取工商信息证实吴某某为置业公司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规则,主张股东无法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立案后,三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一人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证据材料。庭审中余楠律师完整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论证退款、利息、股东连带清偿的全部诉求,完整呈现对方违约拒不退款、股东财产混同的法律事实。
三、判决结果
贺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案涉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当事人返还30万元工程保证金,同时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6月3日当事人首次正式催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2.独资股东吴某某对上述全部保证金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置业公司与股东吴某某共同承担。
余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