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系相亲认识,结婚后长期分居两地,原告认为被告在自己怀孕生子以及抚养孩子期间并未有关心、照料与帮助,为此发生诸多矛盾与争吵。现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且被告每月需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主张:(1) 原告返还288000元彩礼给被告;(2)孩子摆满月酒期间收到的150000元红包系人情钱,需要被告今后偿还,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3) 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2.破局关键: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因《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抚养权归属不属于本案论证的重点,本案论证的重点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人情红包是否应予以分割。对此,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
(1)原告只收到224000元彩礼,而非288000元,且该彩礼金额在瑞安塘下片区属中等偏下金额,不属于过高情形,双方结婚又近三年,故不应当返回彩礼。
(2)经原告核实,满月酒收到的人情红包为74250元,且该笔款项应为孩子所有,原告只是代为保管。
3.办案成果:孩子抚养权归属原告所有,被告请求返还288000元彩礼钱以及分割150000元人情红包的主张不予支持。
季飞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