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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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债务遭遇“流押条款”抗辩,二审逆转助债权获房产担保

作者:张大鹏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5-15

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及民间借贷与房产担保的二审案件中,我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面对上诉人杨某某、杨小某(化名)提出的“利息超标”及“担保协议无效”等重重抗辩,通过扎实的资金流向梳理与精准的法律定性,最终协助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130万元债权的核心判决,并确立了房产“流押条款”无效后的变价清偿责任,为委托人债权的实现上了一道“双保险”。

本案案情错综复杂。我的委托人李某某此前多次通过丈夫代偿其担保的债务,经与债务人杨某某结算,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130万元,并由杨某某的女儿杨小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到期不还则过户”的承诺。一审胜诉后,二上诉人提起上诉,坚称130万元借条中包含巨额“利滚利”,且主张以物抵债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试图全盘推翻债务及担保。

接手二审程序后,我深知本案的胜负手在于“资金来源”与“担保性质”的界定。在庭审中,我精准反击了对方的三大漏洞:第一,针对“利息超标”指控,我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及中宣天胜公司的调查笔录,证明130万元系多笔原始借款经结算形成,且本息合计并未超过法定上限;第二,针对“担保无效”的抗辩,我敏锐地指出,虽然杨小某在协议中承诺“到期过户”,但这属于《物权法》禁止的“流押条款”,但流押条款无效不等于担保合同无效。我援引《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主张该协议实质上是设立了房产的变价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杨某某主张的借条包含超上限利息缺乏证据支持,且确认了杨小某签署的连带担保协议书虽因流押条款无效,但杨小某仍应在其提供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保住了委托人的130万元本金及利息,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流押条款无效≠担保责任免除”的重要裁判规则,为后续房产变现偿债扫清了法律障碍。作为律师,在复杂的债务纠纷中,不仅要能打赢一审,更要在二审中顶住“翻案”压力,用证据和法律守护当事人的胜诉果实。


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曾获河北省冀青之星融标兵称号,张家口市优秀青年律师,张家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7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1130720********46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