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涉马场游玩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中,我作为原告路某的委托代理人,面对被告马场以“自甘风险”及“原告自身过错”为由的强势抗辩,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及证据组织,成功说服怀来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委托人挽回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89.87元。
本案事发于春节期间,我的委托人路某在被告经营的马场参加“野骑”活动时,因马匹失控从马上坠落,导致左肱骨远端骨折。被告作为当地知名马业公司,聘请了北京知名律所的律师团队出庭,坚称骑马系高风险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且辩称其已尽到张贴警示、提供护具等义务,甚至反指原告因“要求换快马拍视频”存在重大过错,试图以此免除赔偿责任。
接手案件后,我敏锐地指出本案的核心不在于“风险自负”,而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庭审中,我重点攻击了被告安全管理的漏洞:虽然被告张贴了告示,但并未对原告进行实质性的告知说明;虽然提供了护具,但在原告这种初学者进行高风险“野骑”时,未安排专业安保人员进行现场保护与干预,未能预见并防止危险的发生。针对被告关于“原告自身过错”的指责,我结合原告伤情及现场视频,有力地反驳了其推卸责任的企图。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骑马风险有一定认知(自担30%责任),但被告未尽义务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担责7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合计24889.87元。这一判决不仅驳回了垄断性马场试图利用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逃避责任的企图,更确立了在经营性高风险游乐项目中,经营者“实质性安保义务”高于“形式性告知义务”的裁判规则。作为律师,在弱势消费者面对强势企业时敢于较真,用法律为公平正义兜底,是我不变的执业追求。
张大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