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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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灭失”难继承?二审精准逆转,助当事人分得祖宅份额

作者:张大鹏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5-15

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及祖宅继承的重大疑难案件中,我作为四名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面对一审法院以“房屋已翻建、物权消灭”为由驳回全部诉请的困境,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及对关键证据的强势论证,最终协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成功为委托人争回了祖宅的继承份额。

本案源于天津市宝坻区一处农村祖宅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氏夫妇去世后,遗留的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然而,被上诉人(王家长女)在2014年将原有三间旧房拆除,并在原址及东侧空基上新建了五间平房,且拒不承认该房屋与祖产的关系。一审中,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的观点,认定原房屋已被拆除、物权消灭,且上诉人提交的《继承房屋明细》存在地址笔误,最终判决驳回了我们分割祖宅的全部请求。

接手二审后,我敏锐地捕捉到了一审裁判的两大硬伤。首先,针对“物权消灭”的错误认定,我指出:虽然房屋被翻建,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并未变更,新建房屋应视为对原物的“添附”,其权属仍应依附于原土地使用权人。被上诉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翻建,不能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也是本案翻盘的关键——那份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笔误且无效”的《继承房屋明细》。我在庭审中力排众议,指出虽然明细中将“2区5排11号”误写为“5区2排11号”,但结合大坚庄村并无“5区”的客观事实,且各方均认可分割的是王父名下唯一房产,该指向是明确唯一的。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房屋已翻建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分割,应视为对原有遗产分割达成了新的合意。同时,我严厉驳斥了对方提交的肖母遗嘱的形式瑕疵,指出其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属无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擅自翻建不能改变房屋权属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且各方签署的《继承房屋明细》合法有效。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涉案五间房屋按照明细分割:我的委托人王某1获得正房中间堂屋,王某2获得东数第三间,王某4(代位继承)获得东数第一间,王某3获得西数第一间。

这一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祖宅权益,更确立了在农村宅基地翻建纠纷中,尊重继承人合意及“房地一体”原则的裁判导向。作为律师,在证据存在瑕疵、一审败诉的绝境中,敢于坚持真理、精准打击程序与实体漏洞,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张大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曾获河北省冀青之星融标兵称号,张家口市优秀青年律师,张家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7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1130720********46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