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及祖宅继承的重大疑难案件中,我作为四名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面对一审法院以“房屋已翻建、物权消灭”为由驳回全部诉请的困境,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及对关键证据的强势论证,最终协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成功为委托人争回了祖宅的继承份额。
本案源于天津市宝坻区一处农村祖宅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氏夫妇去世后,遗留的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然而,被上诉人(王家长女)在2014年将原有三间旧房拆除,并在原址及东侧空基上新建了五间平房,且拒不承认该房屋与祖产的关系。一审中,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的观点,认定原房屋已被拆除、物权消灭,且上诉人提交的《继承房屋明细》存在地址笔误,最终判决驳回了我们分割祖宅的全部请求。
接手二审后,我敏锐地捕捉到了一审裁判的两大硬伤。首先,针对“物权消灭”的错误认定,我指出:虽然房屋被翻建,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并未变更,新建房屋应视为对原物的“添附”,其权属仍应依附于原土地使用权人。被上诉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翻建,不能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也是本案翻盘的关键——那份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笔误且无效”的《继承房屋明细》。我在庭审中力排众议,指出虽然明细中将“2区5排11号”误写为“5区2排11号”,但结合大坚庄村并无“5区”的客观事实,且各方均认可分割的是王父名下唯一房产,该指向是明确唯一的。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房屋已翻建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分割,应视为对原有遗产分割达成了新的合意。同时,我严厉驳斥了对方提交的肖母遗嘱的形式瑕疵,指出其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属无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擅自翻建不能改变房屋权属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且各方签署的《继承房屋明细》合法有效。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涉案五间房屋按照明细分割:我的委托人王某1获得正房中间堂屋,王某2获得东数第三间,王某4(代位继承)获得东数第一间,王某3获得西数第一间。
这一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祖宅权益,更确立了在农村宅基地翻建纠纷中,尊重继承人合意及“房地一体”原则的裁判导向。作为律师,在证据存在瑕疵、一审败诉的绝境中,敢于坚持真理、精准打击程序与实体漏洞,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张大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