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2023年代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重疾险理赔的二审案件中,我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郭的委托代理人,面对保险公司以“未手术、未放疗”及“材料不全”为由的强硬拒赔,通过精准的条款解释与医学常识论证,成功协助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为身患脑干胶质瘤的患儿全额争取到20万元保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2014年,小郭的父亲为其投保了某大型险企的重疾险。2021年,年仅8岁的小郭被确诊患有神经纤维瘤病并发脑干胶质瘤。因肿瘤位于生命中枢脑干,且孩子年龄幼小,医生明确不建议进行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当我们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合同条款,声称“良性脑肿瘤”的理赔必须满足“实施开颅手术”或“实施放疗”两项条件之一,且要求必须提供“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全套材料,否则拒赔。
庭审中,我直击保险条款的“不合理性”。首先,针对理赔条件,我向法庭指出:该条款源自2007年的成人重疾定义规范,而本案被保险人系未满18周岁的儿童。对于儿童而言,脑干是人体呼吸和生命中枢,手术风险极高,若机械适用成人标准,无异于剥夺了未成年人获得重疾保障的权利。我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调保险条款不得设置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给付条件。其次,针对材料要求,我指出“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之间应为“或”的关系,且小郭提交的各大医院门诊病历、影像报告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病情。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明确指出,被保险人患病情况严重且危及生命,因肿瘤位置特殊及年龄限制无法适用常规治疗手段,保险公司不应以未实施手术或放疗为由拒赔。同时,法院认定小郭提交的材料已满足理赔要求。
这一判决不仅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无理上诉,更为未成年重疾理赔确立了“医学合理性优于格式条款”的重要裁判规则。作为律师,在面对强势的保险巨头时,敢于为弱者发声,用法律打破冰冷的条款壁垒,是我不变的执业追求。
张大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