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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纪实——精准抗辩"因果关系"要件促成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者:李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村社起诉某村民,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51万余元及利息。村社主张,该村民对案涉集体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已有生效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对此予以确认,但村民仍于2011年和2016年分两次领取了煤矿企业支付的征地及搬迁补偿款共计51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村民委托律师应诉,主张其领取补偿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难点

本案代理面临多重挑战。其一,被告确实领取了案涉补偿款,且已有生效裁决确认被告对案涉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表面证据对被告极为不利。其二,原告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主张被告无权占有补偿款,在情理上具有一定说服力,被告需从法律技术层面打破这一逻辑链条。其三,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五荒地拍卖、搬迁补偿协议、土地确权公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多重历史法律关系,证据庞杂且部分年代久远,如何有效组织证据还原事实难度较大。其四,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及"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点。

代理成果

经律师专业代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4.98元由原告承担。被告成功保住已领取的51万余元补偿款,无需向村社返还任何款项及利息,合法权益获得充分维护。

律师作用

本案中,律师围绕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展开精准抗辩,发挥了决定性作用。首先,律师系统梳理2011年《搬迁补偿协议》、2016年《收益补偿及搬迁安置协议》等历史文件,论证被告领取补偿款是基于与实际经营人身份相关的多方协议,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其次,律师精准指出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损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原告虽举证证明被告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能证明被告领取的款项与原告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再次,律师强调案涉补偿款中明确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即使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该部分补偿亦不应由集体简单追索。此外,律师还从诉讼时效角度提出抗辩,构建完整防御体系。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律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专业代理在复杂涉农纠纷中的关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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