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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刑事辩护案纪实

发布者:李岢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某美甲美睫会所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了解到顾客有微整形需求后,联系两名外地人员到店内,利用其携带的"MEDITOXIN"肉毒素、"Neuramis"玻尿酸、利多卡因、蛋白线等产品,为顾客进行线雕、打嘟嘟唇、瘦脸针、去皱纹等微整形服务。其中一人负责联系顾客、介绍项目和收费,另一人负责提供咨询、定价及注射手术,第三人在手术过程中提供帮助。2019年4月,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获上述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假药,涉案玻尿酸系未经批准不得进口的医疗器械。三人均无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
案件难点
一是罪名认定严格。销售假药罪属于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且涉案药品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注射剂,依法应从重处罚。二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区分复杂。三人分工不同,需准确界定主从犯关系以争取从轻处罚。三是量刑情节把握困难。需在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赔谅解等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之间寻求平衡,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代理成果
经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假药为法律规定的假药而非自然意义的假药危害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作用
辩护人精准把握案件量刑情节,从从犯地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初犯偶犯等多维度展开辩护,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使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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