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1.5亿元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平台借款纠纷。某自治区级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借款平台,与某旗县级土地储备中心、财政局及银行签订《四方协议》,以平台名义向银行申请1.5亿元贷款用于该旗土地收储项目,约定旗县级土储中心、财政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到期后,平台机构因旗县级土储中心未按约还款而被银行催收,遂起诉要求旗县级土储中心偿还本金约1.4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旗政府、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难点
一是法律关系定性复杂。平台机构主张行使追偿权,但需厘清其与旗县级土储中心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以及追偿权是否成立。二是政府及财政局的连带责任认定困难。旗政府辩称其出具承诺函系履行行政职责,国家机关依法不得承担担保责任;财政局主张其仅系履行财政支付职能,不应在民事案件中承担责任。三是追偿权行使条件争议。平台机构尚未向银行实际代偿全部贷款本息,其主张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就存在重大争议。四是涉案金额巨大,诉讼费高达79万余元,案件影响重大。
代理成果
经代理律师充分答辩和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平台机构与旗县级土储中心、政府、财政局之间并未形成借款关系,平台机构主张的追偿权不属于法定追偿权,且其尚未向银行实际代偿贷款,未取得相应追偿权,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万余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作用
代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性质,从合同相对性、追偿权成立要件、代偿事实缺失等核心法律问题切入,有效反驳了原告关于借款关系及连带责任的主张,成功为被告避免了约1.45亿元及高额利息、罚息、复利的偿付责任,维护了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