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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纪实

发布者:李岢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被告为该村村民。2011年至2016年间,因煤矿开采导致土地塌陷,被告作为实际经营人,与煤矿及政府部门签订多份搬迁补偿协议,先后领取土地收益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共计514,498.4元。2022年至2023年,村集体就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告对案涉集体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该裁决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生效。村集体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
案件难点
历史跨度大: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始于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历经1998年二轮承包、1998年拍卖、2011年征收、2015-2016年补差、2018年确权公示、2022-2024年仲裁及诉讼,时间跨度超40年,证据湮灭严重。
法律关系交织: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五荒地拍卖、征收补偿、不当得利等多个法律关系,且补偿款中既包含土地收益补偿,也包含地上附着物(树木)补偿,性质认定复杂。
举证责任分配关键:原告主张不当得利,需证明"得利无法律依据"且"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需证明其领取补偿款具有合法依据。
前案裁决的效力边界:虽仲裁及诉讼已确认被告对案涉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但补偿款是否全部基于该土地产生、是否包含被告合法投入部分,仍需单独认定。
诉讼时效抗辩:被告主张2011年领取的补偿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成果
李岢律师作为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最终促成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驳回返还征地款请求:法院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 驳回利息请求:主债权不成立,利息请求亦无依据
?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944.98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作用
证据体系重构:系统梳理1981年至今的土地承包历史,收集五荒地拍卖台账、时任社长及村长询问笔录、补偿协议、兑付表、银行流水、确权公示材料等,构建"合法经营—协议补偿—有权领取"的完整证据链。
精准法律抗辩:围绕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提出三层防御:
因果关系抗辩:原告仅能证明被告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无法证明补偿款全部基于该土地产生,且补偿款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土地权属系不同法律关系;
合法依据抗辩:被告作为实际经营人,与煤矿及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具有合同依据;
诉讼时效抗辩:2011年领取的补偿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程序策略运用: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主张原告作为集体土地台账保管方拒不提供关键权属凭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攻防:针对原告举示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论证其仅能确认土地权属,不能直接推导补偿款归属;结合2018年土地确权公示期间无人异议的事实,强化被告经营现状已获集体认可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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