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涉案纺织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多名创始股东均采取认缴出资方式,并未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原股东以零元价格对外转让全部股权,企业股东变更为两名新任股东。
因企业拖欠民间借款,经强制执行程序,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遂提起诉讼,要求新旧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现任股东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原始发起股东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涉案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债权人亦已完成债权申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案件难点
1、原始发起股东未实缴出资即零元转让股权,出资义务是否随股权转让一并免除,责任边界难以界定;
2、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较长,公司强制执行无财产,债权人据此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3、一审已经作出实体判决,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这一新事实,案件裁判方向发生重大转变;
4、股东补缴的出资款属于破产企业财产,法律禁止单独向某一名债权人优先清偿;
5、历经多层股权变更、多名股东主体,各方责任划分法律关系复杂。
解决方案
1、调取完整工商档案材料,梳理公司设立、认缴出资、多次零元股权转让的完整时间脉络,固定全部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证据;
2、紧抓二审阶段出现的关键新事实,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阐明股东待缴出资款归入破产财产,应当面向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3、援引企业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的法律规则,单个债权人无权单独起诉股东,要求直接向其清偿债务;
4、厘清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出资加速到期二者的适用边界,出资加速到期一般适用于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
5、最终推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实体判决,驳回债权人起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一审、二审诉讼受理费用全额退还双方当事人。
裁判要点分析
1、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之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具备破产原因却拒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才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全部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统一追缴,所有债权人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公平受偿;
3、破产程序开启之后,法律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不能够绕过破产管理人,单独起诉股东偿还债务;
4、发起股东没有完成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出资责任并不会自动消灭;公司进入破产之后该追缴责任交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理;
5、零元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认缴出资义务。
维权提示
股东出资纠纷、债权人追责股东案件当中,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会直接改变后续的维权路径。在诉讼进程当中一旦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债权人应当停止单独起诉股东,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统一追收股东未缴出资。
如遇到认缴出资、股权转让、企业破产债权追索等公司法纠纷,建议尽早梳理工商内档、执行文书等证据,及时向专业商事律师咨询诉讼方案。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