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吉林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吉林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林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