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某凤,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刘某夏,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人张某凤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在136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已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六仲立字第26号,现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今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在136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张某凤提交的六仲保函(2025)4号《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552010330000000****)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夏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共计136000元。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