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水城县某某燃气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经营者:蒋某军,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陈某香,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廖某建,男,汉族,1981年6月7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水城县某某燃气部诉被告廖某建、陈某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水城县某某燃气部于2024年10月3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城县某某燃气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水城县某某燃气部负担。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