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牌刑事律师张锦前:贪污受贿两罪并诉,精准认定自首情节实现两罪均减轻
贪污罪与受贿罪两罪并诉的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同时应对两项重罪指控。张锦前律师在福建三明郭某某贪污、受贿案中,将辩护的核心突破口锁定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上,成功实现两罪均获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当事人郭某某系福建三明某公职人员,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并收受他人贿赂。两罪并诉意味着当事人面临较重的刑罚压力。
律师办案工作
张锦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详细了解当事人到案经过。他通过详细梳理当事人到案的时间节点、主动供述的完整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当事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自首情节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充分论证了当事人自首情节的成立。
核心辩护论证要点
张律师向法庭论证: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当事人的主动供述对案件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上述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法定条件。自首情节一旦成立,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自首情节成立,并据此对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均予以减轻处罚。
办案总结与普法启示
自首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之一。当事人如果符合自首条件,应当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最大化争取量刑优惠。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