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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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还是用电人担责?高压电致损案中“经营者”身份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司法辨析?

发布者: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受害人系某村村民李某,其在自家院内仓房处因触碰10千伏高压输电线导致电击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为运营商(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运营商”),线路的电能由国网下属供电公司(本案被告二)提供。事发后,受害人将线路产权人(运营商)与供电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就其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后,受害人与线路产权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争议核心在于:在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的法律关系中,应由电能“经营者”(供电公司)还是线路“产权人/运营人”(运营商)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及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过失相抵原则时,如何确定减轻责任的比例更为公平合理?
突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办案方法当中的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作为原告/受害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上诉阶段的核心策略围绕两点展开:?①明确侵权责任主体;②争取在责任比例上实现实质公平。?

?法律深度辨析与证据组合:力主供电公司为“经营者”应承担共同责任。?
?策略?:将辩论焦点从“产权归属”引向“运行控制与受益”,旨在追加供电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最大化保障受害方利益。
?过程?:首先,代理律师引用了最高法的权威理解与适用观点,强调高压电致损案件中的“经营者”应为对高压电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主体。其次,提交关键证据——供电公司与运营商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指出依据合同与电力法规,供电公司作为提供危险源(高压电流)的上游企业,对下游用户的受电设施安全有验收和监督的法定权利,在本案中未有效行使,存在过错。
?论证?:律师通过现场照片与行业规范对比,证明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仅为4.8米,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6.5米),而这一安全隐患虽已向运营商提出警告,但?供电公司作为危险源的输送方,并未依法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中止供电权,放任危险持续存在?,其未能完全履行监管职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供电公司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连带责任)。这是上诉人策略的重要一环,力求改变一审中仅由运营商一方担责的局面,意图将责任基础更重地压在电网企业之上。

?引入“优者危险负担”与情理融合:主张“过失相抵”中适用严格限制。?
?策略?:不仅止于确定责任主体,更进一步强调分配责任比例时,应考虑特殊侵权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过程?:在上诉理由中,代理律师提交并引述了《人民法院案例选》及最高法相关判例观点,强调在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中: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认定应极为审慎,而不仅是一般疏忽。
在确定过失相抵幅度时,需对受害人处于风险识别、危险控制能力绝对弱势的现实有充分考虑。
?论证?:代理意见中指出,相对于掌握专业知识、拥有强大资本与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电力运营主体(无论是产权运营商还是输电商),受害人作为普通村民,其防范、避让危险的能力完全不对等。在此情况下,应限制“过失相抵”的幅度。结合对方作为大型国企与普通村民之间经济与力量悬殊的巨大反差,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自担30%(在最终分摊比例前承担近半损失)?责任过重?,有悖于“抑强扶弱”的现代法治精神。

案件结果简述?

二审法院对原被告上诉请求均予驳回,维持一审原判,其核心判决要旨如下:

?最终责任主体确认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在本案中依法认定即为产权所有人(运营商)。? 法院认定,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运营商)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承担该部分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同时,其利用此线路运营通讯基站并获取经济利益,对高压电存在事实上的?运营控制与获益?,属于民法典定义的“经营者”。而电能提供方(供电公司)不因其售电行为而直接成为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危险源的控制者与获益者?。同时,法院对供电公司依据合同和法规承担“监督管理”义务的抗辩未予采纳。故判决由其承担法定无过错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结果:由受害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产权运营商(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未支持减轻受害人责任比例的主张,认定受害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高压线的潜在危险却疏于防范,其行为对本案结果构成“重大过失”,符合“过失相抵”的应用条件。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被认可且维持。? 由于伤者在事发后未立即接受住院手术而转为居家保守治疗两个多月,此前的吉大一院医疗费外,后续治疗费及与此相关联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在计算损失总额之前,先采纳了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医疗过错扩大损失比例的鉴定意见(即对手术部分治疗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法官据此对损害结果的?治疗参与度?酌定为70%)。?即在扣除应视为扩大部分的不必要的费用后,再由运营者在其担责比例内(即前述70%)进行赔偿。?

综上,最终判决赔偿总额未做调整,?产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1.9万余元?,其自身对未能充分防范风险所承担的30%责任被确定。供电公司被判定无直接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特殊侵权中的“经营者”内涵比纯粹“产权归属”更为关键。? 法院判断高压致害案赔偿责任的主体,采纳的是?“运行支配+运营利益”? 标准。企业若对高危线路即使只享有使用权(与电网公司签有供电合同),若能证明对此线路有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利用于自身经营的获益,即可能被认定为法定的“经营者”而承担首当其冲的赔偿责任。

?专业方在“过失相抵”原则中需承受更严格的注意义务。? 当事故涉及具有高度危险或需要专业知识才能防范的安全设施时,强势的专业方虽可因受害方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减轻责任,但法院在确认受害方责任比例时,会从实质上评估双方在风险预见、防范及经济偿付能力上的?实质不平等?。这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理论支持,但也提醒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否则其面临的责任比例在司法认定上将更加严苛。

?《电力供用电合同》中的责任划分并非当然能规避对外的民事侵权责任。? 合同双方有关产权分界与事故责任分担的内部约定,仅在两方当事人间有效。对于受害第三人,法院将援引侵权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确定对外责任,而不会被完全局限于两公司间的内部安排来豁免某一方的义务。

?“参与度”鉴定在损害结果计算中的重大影响。? 本案提示,对于受伤后未尽到合理减损义务(如拒绝或拖延有效治疗)的受害方,司法鉴定的“参与度”会被纳入损失总额计算前的扣减或赔偿折减考量因素之一,直接缩减整体获赔的基数。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10月16日,位于公主岭市国文大街与规划三路交汇褐石首府小区A2-108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6935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269357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