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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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案责任之辩:谁是“经营者”决定谁赔偿?

发布者: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高压触电案责任之辩:谁是“经营者”决定谁赔偿?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触电导致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方(受伤村民)在自家仓房外进行维修时,不幸触及一处?10千伏的高压输电线路?,导致全身多处电击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条高压线路由通信服务运营商(为基站供电)实际使用,供配电由公共电网企业进行。伤者(以下简称王某某)遂将运营通信基站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与?国家电网下属的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损失?共计29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在高压电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责任的直接承担者究竟是线路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还是电能的“供应商/经营者”。
突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办案方法当中的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作为原告王某某(受害方)的二审上诉代理方,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面对一审法院认定由铁塔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诉请的判决,制定了?法律定性优先、事实强化并举?的策略,力求通过阐明核心法律概念争取有利判决。

?策略一:精准锁定“经营者”内涵,争取认定两公司连带责任。?
本案中,铁塔公司作为线路产权人,主张自身非《民法典》1240条中的“经营者”。吉天行律师事务所的策略核心,是引导法庭关注实质“运营支配”与“风险控制”能力,而非仅所有权。
?法理支撑?:律师团队引用了最高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理解与适用权威著作中的论述,强调在高压电致害案中,赔偿责任的“经营者”应为?对危险源(即高压电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 的主体。高压电能的危险源于“电流”,而非“线路”本身。
?事实与证据强化?:团队通过庭审和提交上诉状,重点举证:?①? 事故线路的电能由供电公司供应并收取费用,其对高压电流拥有绝对控制权;?②? 供电公司对供电接入有审查与监督权,《高压供用电合同》条款赋予了其在用电设施(线路)不合格时“中止供电”的权利,其对危险负有“运营监管义务”;?③? 事故测量线路对地净空高度远低于行业规定的6.5米安全标准,这一隐患在被书面通知后仍未促使供电公司行使断电权,应认定其对风险控制和危害发生负有过错。通过此策略,旨在论证供电公司作为危险源的上游供应者和实质运营、管理方,同样构成法定的“经营者”,应与作为产权人的铁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策略二:结合类案判例与情势推理,争取合理责任划分。?
面对一审认定王某某需自行承担损失?30%?(导致最终获赔70%的差额部分自己承担49%)的情况,律师在上诉中将论述重点放在改变这一责任比例的判断上。
?应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主张在高压电致害这类高风险作业侵权中,基于经营者拥有更强的风险预见、防控和损害弥补能力,即使受害人存在一般性注意过失,也不应随意扩大其责任比例,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抑强扶弱”的现代法治精神。此观点援引并融合了省级判例的观点。
?明确原告行为性质?:在承认王某某疏忽大意的同时,强调其并非“重大过失”,并主张根据最高法院案例中关于此类案件中过失相抵应被限制适用的指导精神,本案中因被告(尤其作为产权与监督双“经营方”)方持续存在的显著安全隐患(线路过低)是事故主因,一审的“49%责任比例(即30%受害人责任基础外加70%赔偿中的原告承担30%)”已畸重,请求调整为更低的、或由供电公司与铁塔公司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的比例。此策略旨在最大限度增加伤者获赔数额。

?焦点诉讼策略:以“高度”抗辩“强度”的因果推演。? 针对被告(铁塔公司)关于原告损害因延误治疗(由最初拒绝手术转为延期治疗)扩大导致,以此要求免除部分(尤其是截趾伤残)赔偿责任的论点,代理律师并未直接反驳,而是主张:如果事发现场高压线路安装符合行业强制性安全标准(如距地高度≥6.5米),则该伤害根本不会发生;延误手术治疗所额外形成的后果不应完全归于受害者的决定,而应为经营者所存在的、在先的重大过失所覆盖。换句话说,?不安全的基础设施搭建,而非患者选择不同治疗方式的决定?,是根本且更具决定性的肇事链条起点。这成为二审中争取保留“治疗方式”参与度外(如30%)但降低实际侵权责任(降到70%)以外的抗辩关键点之一。

案件结果简述?

本案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责任主体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依据《高压供用电合同》,案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维护与使用责任方、并从电能运营中获益的经营者”是铁塔公司。法院明确指出,供电公司依约仅对分界点电源侧的设施维护负责。因此,基于?产权、使用管理与获利的统一?,认定铁塔公司对事故承担责任。
?责任划分确认?:法院确认伤者方存在重大过失,结合了高压线下作业应认知的高度风险以及个人因素(即没有立即接受治疗)等情由,最终认可了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其中:对吉大一院等?正规诊疗阶段费用不予打折?;但对延后产生的治疗费用适用?7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意指其中70%责任是由医疗决策造成的)。铁塔公司对其?获定的经营者身份?负有全数赔偿责任中的70%(整体综合损失);原告自身(王某某)需负担30%的责任。
?连带责任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上诉要求供电公司一并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指出,根据合同产权划分,供电公司系供应商而非经营者。因此,判决?不支持原告关于“连带责任”的诉求?。
?最终责任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计?119,176.16元?,由铁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其他赔偿请求(如增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一万元等)均被驳回。

案件启示?

本案件对于企业风险防范和后续类似侵权纠纷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指南:

?谁是“经营者”:在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中,法院裁判的关键,不仅是设备的所有权归属,还包括谁是主要的使用运营者及利益收益方?。对企业的启示在于,一旦成为高危作业的经营管理者,就可能对相关的损害负有直接的、无过错责任,不能仅以资产“使用人”而推卸法定“运营管理者”的公共安全责任。
?高危行业安全标准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该案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高压线路低于国家行业强制安全标准(距地仅约4.8米,远低于6.5米规定)是致命的。该事实强化了经营管理者在设置和维护高压电力设施时务必符合所有安全标准的必要性,一旦偏离标准并致害,司法几乎无法给予任何回旋余地,赔偿与责任必由疏于管理的企业主体承担。
?“过失相抵”规则在高风险作业侵权案件中是有限制的?:法院依据事实认定伤者(受害者)亦有严重疏忽,判决自负部分损失。对于“高风险作业致人损害”类型的索赔,法律允许对赔偿实行“过失相抵”比例化调整。尽管法院可能赋予经营管理者(铁塔公司)的赔偿比例(本案最终为70%),但受害者主张将责任划分向有利自身调整的努力存在较大障碍,说明对于经营单位而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害的情况下,依然需对最终损害承担绝对主要的赔偿责任。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10月16日,位于公主岭市国文大街与规划三路交汇褐石首府小区A2-108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6935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269357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