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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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落差”下的伤害定责:触电损害案中经营者归责与过失相抵原则的精准抗辩?

发布者: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高度落差”下的伤害定责:触电损害案中经营者归责与过失相抵原则的精准抗辩?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高压输电线路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某某于某村自家仓房外高处进行作业时,不慎触及架设于此处的10KV高压输电线路(由被告铁塔公司在其通信基站工程中使用),遭受电击并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王某某将负责经营使用该输电线的某国有通信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以及当地国有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某与铁塔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1. ?赔偿责任主体?:是线路的产权人与日常使用者(铁塔公司),还是电能的提供者(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无过错责任?2. ?责任划分比例?:作为被侵权人的王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失,若有,该过失是否构成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的“重大过失”?以及减轻责任的幅度是否恰当?
突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办案方法当中的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作为本案受害者王某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律师团队针对一审判决中责任主体认定清晰但受害者责任比例(49%)过高的问题,制定了系统的上诉策略:

?聚焦“经营者”实质属性,强调法理与判例的支撑?:针对一审已认定的责任主体方向,律师团队在二审中并非盲目纠缠,而是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这一认定。代理律师援引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相关论述及《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同类判例,论证本案属于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核心论点是:从事此类活动的“经营者”应指对危险源(高压电)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者。本案中,虽供电公司是电力提供商,但?引发危险的具体线路产权、日常管理、利用该电能运营获利的均为铁塔公司?。基于“谁控制危险,谁预防并承担责任”的原理,铁塔公司应是首要的直接责任主体。这一策略旨在反驳供电公司的抗辩,确认一审对此部分的认定无误。

?针对责任划分提出“过错限制适用”的精细化抗辩?:一审虽适用了无过错责任,但在裁量减轻比例时,将王某某的疏忽认定为“重大过失”。律师团队对此提出核心抗辩:即使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也应对电力企业这类危险源控制者课以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法律原则的运用?:团队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强调在高压电致害此类高度危险作业案件中,除非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否则应由经营者担责;仅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时,方可减轻责任。律师着重辨析本案中,王某某长期居于事故线路旁,对线路低垂(经测量,远低于6.5米行业标准)的潜在危险性认识不足,是否已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
?“优者危险负担”与实质公平论证?:借鉴相关权威案例,律师团队提出并论证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现代法律中的应用。其逻辑是,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强大风险控制能力和雄厚赔偿能力的电力设施运营企业,相对于处于认知和地位弱势的普通居民,在损害发生时应承担更多的风险与社会责任。即使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司法也应考虑双方在风险预防和损害承受能力上的悬殊,?限制或适度倾斜过失相抵的比例?,以实现实质上的公正,而非机械划分。

?构建“过错主要归于经营者”的事实与法律双论证?:律师团队从两个层面强化“经营者应负主责”的观点:
?因果关系的首要性?:论证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近因)是高压线架设高度显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垂直距离严重不足),这是一种经营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维护义务而存在的持续性、持续状态的危险源。相比之下,受害人的一般疏忽是在此固有危险背景下产生的。
?过错的严重性比较?:即使王某某自身存在不注意的过失,其程度也应与提供并维护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线路的经营者(铁塔公司)的过错进行权衡比较。经营者的?不作为及未能排除明显危险(线路过低)?,在法律上和道义上,其过错性质和程度应远超受害人未尽更高注意义务的“自我疏忽”。

案件结果简述?

二审法院审理后,主要支持了被告方关于责任主体认定不应改变的辩驳,维持了一审的核心判决。

在核心争议点上?:

?经营者认定维持原判?:法院确认《高压供用电合同》载明案涉线路产权人是铁塔公司。铁塔公司既是该输电线路的维护管理者,也是利用其输送电能进行经营活动(为基站供电)以获取利益者。因此,对高压线路的拥有、使用和利益获取,使其符合法律中对高压危险活动“经营者”的认定条件,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售电商,并非本案线路的直接危险控制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比例维持?:法院采纳了一审对于责任划分的裁量结果。具体来说:
法院确认铁塔公司因管理其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未尽到完全、有效安全维护责任(如线路对地垂直高度不达标),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同时认定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案涉高压线路附近生活与活动,对其存在“重大过失”,即:对在已知的高压危险环境下进行作业的风险预估不足,未尽到与活动环境相适应的、应尽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
综合考虑双方原因力及过错大小后,法院判决由经营者铁塔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总额的70%),而原告王某某自己承担损失的49%(即:其自身过失导致扩大损失比例后,最终判决承担的赔偿额占法院确认的有效诉讼请求总额的比例略作调整,但仍维持一审认定的承担接近一半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与铁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案件启示?

本案提供了处理高压触电等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时,从责任定性和责任划分上的深刻指导:

?“经营者”的身份认定依据的是“运营、控制与利益”的统一?: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对于电力、通信等行业的特殊活动引发的损害,法院优先依据的并非合同上的产权划分或行政上的管理职责划分,而是更为实质性的“运营控制”理论——即谁实际控制该危险活动(如特定线路)的运行,并从中直接获益,谁就应承担“经营者”的无过错法定责任。
?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案件中,法院仍会审慎审查并裁量“重大过失”的存在及其影响?:虽然经营者负有无过错责任的法定基础,但这并不绝对免除受害人对损害的“重大过失”。当受害人的自身疏忽同样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时,法院会在坚持经营者担责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平衡双方责任。
?经营者承担更高社会注意义务,是法院裁量责任比例时的重要考量?:本案二审判决实际上体现了法院对于高度危险行业经营者注意义务的特殊要求,即使因受害人自身重大过失而相应减轻其责任,经营者(电力企业)也承担了更高的“过错”认定和主要赔偿责任。对于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侵权领域,司法在确定各方责任份额时,会严格审查受害人与经营者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控制能力差距,倾向于保护信息、能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方。
?赔偿计算应注重证据关联与责任比例的精确匹配?:本案一审、二审均严格按照因果关系参与度、过错责任划分比例对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进行精细计算,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自身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与责任进行精确匹配的处理方式。诉讼中,提交完整、清晰的费用票据及关联性证明对最终判决至关重要。
?选择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法院判例进行支持性论证是上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引用相似、权威的在先判例(尤其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例)来支持己方关于?经营者身份认定、过错认定标准、过失相抵范围?等观点,不仅能帮助法官形成更稳定、更可预期的裁判逻辑,也是向法庭提交的强有力的专业意见。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10月16日,位于公主岭市国文大街与规划三路交汇褐石首府小区A2-108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6935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269357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