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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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蓉律师力破工程款截留困局,277.9万元当庭调解全额追回

发布者:赵晓蓉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45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甲系案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乙中标该工程后,与甲达成口头协议由甲实际施工,后为规避风险引入丙签订转包协议,但丙并未实际参与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因资金短缺,发包方某局以化债形式于2024年分三次向乙支付尾款共计317.6万元。乙收款后径自截留,拒不向甲支付,导致甲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赵晓蓉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赵晓蓉律师经全面梳理证据,确认以下核心事实:乙对甲系实际施工人系明知——乙的授权代理人即为甲,乙财务曾于2023年12月22日与甲对账确认未付工程款为317.6万元;丙及丁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甲为实际施工人。基于此,赵晓蓉律师代理甲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额277.9万元。

  二、调解经过

  本案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赵晓蓉律师代理甲申请追加丙、丁为第三人。庭审中,赵晓蓉律师围绕“甲系实际施工人”这一核心,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一是乙与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乙与丙之间的转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三是乙已收取全部工程尾款,付款义务确定无疑。

  针对乙可能提出的发票开具、管理费等抗辩,赵晓蓉律师提前准备充分反驳意见:发票开具仅为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能作为拒付抗辩理由;管理费属违法收益,乙已于第一次拨款时自行收取,无权再行主张。

  2025年9月1日,法院组织调解。赵晓蓉律师在调解中据理力争,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

  三、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乙向甲支付工程款277.9万元,于甲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案涉工程所有税费由乙承担,甲无需再支付任何税费、管理费,乙亦无需向甲及丙退还保证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6元由甲负担。

  本案能够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判决后可能产生的执行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赵晓蓉律师,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具有复合性专业背景,地球物理学士、英语学士、地质工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8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商品房纠纷、房产纠纷
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
1530820********7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商品房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