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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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491天反索赔212万?赵晓蓉律师逆转违约认定,为客户减损近450万

发布者:赵晓蓉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接案与初步研判

  2025年初,赵晓蓉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案后,赵晓蓉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后超额支付工程款212万余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80万余元。经研判,赵晓蓉律师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若能将解除归责于原告违约,则不仅违约金不成立,被告因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亦应从返还工程款中扣减。

  二、诉讼策略与庭审交锋

  本案历经两次公开开庭。赵晓蓉律师围绕“原告违约在先”这一主线构建防御体系,主要提出以下抗辩:

  第一,锁定原告的先行违约行为。赵晓蓉律师向法庭举证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开工前7天(即2022年12月21日)交付2#配电室施工场地,直至2024年4月25日才发函告知具备施工条件,拖延长达491天。期间被告多次发函催促,原告均未回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停工超过84天且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原告应于2023年1月2日支付预付款,实际拖延至2月9日才支付。

  第二,论证原告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因果关系。因原告拖延提供场地,导致某品牌设备大幅涨价超150%,被告依约申请更换同等质量品牌遭原告拒绝。原告既不同意更换品牌又不同意调价,致使被告陷入“履行僵局”。据此,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违约。

  第三,主张损失从工程款中扣减。赵晓蓉律师提出变压器租赁费、机械租赁损失、人工工资损失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共计142万余元应从返还款中扣减。

  三、裁判结果与律师作用

  法院最终采纳了赵晓蓉律师关于原告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的核心抗辩,认定原告对合同解除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判决结果如下:

  违约金大幅调减:原告主张180万余元,法院基于双方过错相抵,仅支持381,378.68元;

  变压器租赁费获支持:法院采纳赵晓蓉律师意见,认定14个月租赁费42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招标代理服务费部分支持:法院认定双方按过错共担,扣减29,941.20元;

  机械租赁损失与人工工资未获支持: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被告仅需退还工程款1,673,408.43元,较原告主张的2,123,349.63元减少近45万元。

  四、结语

  本案中,赵晓蓉律师通过精准锁定原告先行违约、系统论证因果关系,成功将合同解除责任部分归责于原告,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赔偿金额。尽管部分损失主张因证据问题未获支持,但整体上实现了被告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赵晓蓉律师,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具有复合性专业背景,地球物理学士、英语学士、地质工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8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商品房纠纷、房产纠纷
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
1530820********7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商品房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