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自2019年6月起先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承建某项目二标段工程。案涉工程于2023年4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2025年7月7日经第三方审核,最终核定工程结算金额为55603057.16元。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时,乙尚欠剩余工程款4454057.16元,另应退还履约保证金4076500元。赵晓蓉律师作为甲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
二、代理经过
赵晓蓉律师在充分研判案情后,于2025年9月23日代理甲向普洱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鉴于案件事实清晰、双方争议不大,赵晓蓉律师积极建议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放弃举证答辩期等法定期限。在仲裁庭成立后,赵晓蓉律师配合仲裁庭于当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赵晓蓉律师围绕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金退还及资金占用费等核心诉求,与乙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就还款安排达成一致。
三、调解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至2025年8月7日乙尚欠甲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730557.16元,分十一期支付至2028年3月28日;同时约定若乙未按时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剩余全部债务提前到期,甲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乙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2%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仲裁费30606元由乙承担。仲裁庭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四、律师作用小结
在本案中,赵晓蓉律师充分发挥了以下作用:一是精准把握案情,快速启动仲裁程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放弃法定期限,大幅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三是在调解中据理力争,既确保了欠款本金的全额确认,又争取到了分期付款的灵活安排及违约加速到期、逾期利息等保障条款,最大限度地防范了乙后续履约风险。本案从申请仲裁到调解结案仅用时一日,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专业价值与积极作用。
赵晓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