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调解基本情况
本案系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甲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景谷县某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竣工并移交使用。因资金短缺,发包方景谷县某局以化债形式于2024年8月至12月分三次向乙支付了工程尾款共计3176000元。然而,乙收到上述款项后径自截留,拒不向甲支付,导致甲无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甲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赵晓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解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晓蓉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一是通过组织乙公司授权甲为签约代理人、乙公司财务对账明细、可某公司及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多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论证了甲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二是针对乙公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的抗辩,赵晓蓉律师在代理词中深入论证了乙公司与甲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指出乙公司对甲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自始至终是明知的,且乙公司与可某公司之间的转包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及属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三是针对乙公司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赵晓蓉律师明确指出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理由。
在诉讼过程中,甲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2779000元。2025年9月1日,赵晓蓉律师陪同甲到庭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调解中,赵晓蓉律师一方面坚持甲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乙截留工程款构成违约的核心立场;另一方面积极与乙公司代理律师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
经赵晓蓉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向甲支付工程款2779000元,于甲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二、案涉工程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承担,甲无需再向乙支付税费及管理费,乙亦无需向甲及第三人退还保证金;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6元由甲负担。
赵晓蓉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代理人的作用,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沟通协调,成功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甲的合法权益,使这起历时多年的工程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赵晓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