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赵晓蓉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源于双方于2022年12月3日签订的某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8,018,933.91元,计划工期80天。
原告作为发包方,以赵晓蓉律师委托人未完成施工为由,于2025年2月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总额高达5,980,030.13元,其中包括:返还超付工程款2,123,349.63元、支付违约金1,801,893.39元、资金占用利息及各项费用。原告同时向法庭申请对项目经理“张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意图证明赵晓蓉律师方项目经理未实际到岗,构成严重违约。
面对原告的“组合拳”,赵晓蓉律师深知唯有全面梳理事实、精准锁定原告自身违约行为,方能实现有效抗辩。
二、办案经过
(一)庭前准备阶段:全面取证,锚定“先违约方”
接案后,赵晓蓉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往来函件、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经过细致梳理,赵晓蓉律师发现了一个被原告刻意回避的关键事实——原告才是本案的“先违约方”:
预付款违约:合同专用条款12.2.1条约定原告应于2023年1月2日支付预付款4,985,290.17元,但原告实际拖延至2023年2月9日才支付;
施工场地违约:合同专用条款2.2.1条约定原告应于实际开工前7天(即2022年12月21日)移交施工场地,但原告直至2024年4月25日才发函告知具备施工条件,拖延长达491天。
基于以上事实,赵晓蓉律师确立了“化被动为主动、以攻代守”的总体策略:不仅要反驳原告的违约指控,更要向法庭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
(二)庭审交锋阶段:逐项击破,构建“扣减防线”
庭审中,面对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的诉请,赵晓蓉律师从四个维度展开系统抗辩:
第一,锁定合同解除责任在原告。赵晓蓉律师向法庭指出,因原告拖延提供施工场地长达491天,直接导致施耐德品牌设备价格涨幅超过150%。根据合同通用条款7.8.6条,停工超过84天且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赵晓蓉律师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论证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赵晓蓉律师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主张变压器租赁费应予扣减。赵晓蓉律师提交了2022年12月20日由原、被告及监理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某确认单,其上明确载明“租赁费30,000元/月,租用6个月”。租赁期满后,原告继续使用该变压器至2024年8月31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赵晓蓉律师方主张20个月共计60万元的租赁费应从返还工程款中扣减。
第三,主张机械租赁损失及人工工资损失应予赔偿。赵晓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与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及结算单,证明因原告拖延提供场地,导致赵晓蓉律师方被迫持续租赁挖掘机,产生额外损失152,320元;同时提交了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共计596,092.78元,主张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第四,主张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原告承担,赵晓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招标文件,其上第1.5条明确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赵晓蓉律师方系应原告要求代为垫付74,853.01元,该笔费用理应从返还工程款中扣减。
(三)鉴定环节:以事实应对,化不利为有利
原告向法庭申请对“张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工程开工报审表》及三份《现场签证申请表》中“张某”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这一鉴定意见表面上对赵晓蓉律师方不利,但赵晓蓉律师当庭指出:张某在《询问笔录》中自述于2023年4月至2024年7月驻扎普洱,却从未与原告工作人员对接,这恰恰印证了赵晓蓉律师方的主张——原告长期未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无工可施,项目经理自然无需到场。赵晓蓉律师将这一“不利证据”成功转化为证明原告违约的佐证。
三、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博弈,法院最终作出如下认定:
工程款返还:法院采纳赵晓蓉律师方关于变压器租赁费的主张,认定在审计审定金额已扣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追加扣减14个月租金42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过错比例分担,最终应退工程款从原告主张的2,123,349.63元降至1,673,408.43元。
违约金: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将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1,801,893.39元降至381,378.68元。
机械租赁损失与人工工资: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关于该两项不予扣减的主张。
鉴定费与诉讼费:法院判决双方按比例承担,原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
最终量化结果:原告核心诉请(工程款返还+违约金)为3,925,243.02元,法院仅支持2,054,787.11元(含1,673,408.43元工程款退款+381,378.68元违约金),直接减损1,870,455.91元;若再计入被驳回的利息、部分鉴定费及诉讼费分担,累计为委托人减损约205.48万元。
四、律师价值总结
回顾本案,赵晓蓉律师作为赵晓蓉律师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精准识别原告“先违约”的事实。通过对491天场地延误等关键证据的梳理,成功将“谁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彻底扭转,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避免了委托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二是成功主张60万元租赁费的扣减。凭借三方签字盖章的《确认单》这一关键证据,说服法院将14个月租赁费从返还工程款中全额扣除,直接为委托人减少支出42万元。
三是有效降低违约金至合理区间。通过举证原告违约在先、过错相抵等抗辩,将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180万余元降至38万余元,单项减损超142万元。
本案的代理实践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精细化运用与违约事实的体系化梳理,是律师为当事人实现最大合法利益的核心武器。最终累计为委托人减损约205.48万元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对赵晓蓉律师方代理策略的充分肯定,更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治原则的生动诠释。
赵晓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