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基本情况:原告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相识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帮忙购买各种商品,并暗示原告二人可以交往,致使原告给被告进行了大量大额转账。后被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欺骗行为,要求被告返还72270.9元,被告现已偿还 30000 元,余款 42270.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并将原告微信拉黑。
经审理,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系普通朋友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仅有 30000元双方均认可为借款,对剩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 29200元,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往来转账的性质。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认为所转款项为借款,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仅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此外双方间转账系多次发生,每笔转账金额不大,转账持续时间跨度较长,与一般借款不符合,故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借款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购买猫粮、猫用品及手机、无人机并邮寄给被告使用,就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 29200元及购买商品支付的 13070.9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