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1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抗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彭某,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党支部副书记,住潜江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潜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5日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潜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付夏子,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XX号刑事判决,以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彭某未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