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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成功判处缓刑

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刘某、孔某(均另案处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创业街10栋x座x室、x室武汉xxxx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朱某静(另案处理)先后招聘被告人聂某、贺某、黄某、及关某、周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入职,采用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诱骗他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流微信群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微信群贩卖给电信诈骗团伙获利,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直接帮助。

xxxx公司要求员工每天至少拨打200个电话,至少拉3个客户进群。经核查,被告人聂某于2019年6月10日入职该公司,其在职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8170人次;被告人贺某于2019年5月31日入职该公司,其在职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2650人次;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3月21日入职该公司,其在职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1****人次;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8月5日入职该公司,其在职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6537人次。

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陈某在xxxx公司工作人员的诱骗下加入“股票交流微信群”,并于同年7月4日、7月5日在该微信群陆续被他人以注册App入金炒股指期货的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81000元。

2019年9月10日,上述被告人在xxxx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

被告人聂某、贺某、黄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聊天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信任组成某信群,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向其非法出售该微信群牟利,为具体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聂某、黄某、赵某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贺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对聂某、贺某、黄某、赵某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聂某、黄某、赵某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贺某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均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聂某、贺某、黄某、赵某均受人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聂某、贺某、黄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聂某、贺某、黄某、赵某均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要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6月,位于湖北省潜江市鑫乐大酒店临保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潜江
  • 执业单位: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90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