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付夏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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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多人转移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判处缓刑

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资金,仍将名下湖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178)提供为他人转移资金,并操作使用关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名下银行卡转移资金,并介绍彭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操作转移资金。期间,曾某某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卡号6178)进账金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1715万元,已查实涉诈资金为1.5984万元;洪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进账金额合计 28.2839元,已核实涉诈资金合计9.789万元。曾某某共获利1.55万。

2、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捉供本人银行卡、支付宝、配合进行人脸识别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并介绍他/提供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子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子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曾某某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6月,位于湖北省潜江市鑫乐大酒店临保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潜江
  • 执业单位: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90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