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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从事火车站安保工作,裁员降薪不服提出加班补偿

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1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如下:原告自2019年1月以北京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被安排在火车站从事安检员工作。2021年10月22日,被告A有限公司客运安检服务业务外包项目。被告为中国A有限公司下属的火车站安排安检员提供安检服务。2021年11月1日,被告下属的上海B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从事安检员工作,工作地点:位于火车站,税前工资为每月2700元,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工资、请假扣款等的计算基数。乙方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还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同意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三天不上班的,可作为乙方自行离职处理,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等权利义务。被告委托湖北C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发工资。2022年3月22日上午,被告驻火车站的主管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安检员就裁员和降薪问题进行协商。因全体安检员不同意裁员和降薪的事情,未经批准原告及其他安检员于2022年3月22日开始罢工,直至2022年3月25日。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被告驻火车站管理人员在B员工群发出信息,要求全体安检员返岗上班。下午5时,被告驻火车站管理人员在B员工群发出信息:处理结果:是不再录用这批员工,大家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可以陆续来车站办理离职手续。

原告于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2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两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原告因不同意被告的裁员和降薪,擅自于2022年3月22日至3月25日罢工不到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两天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仲裁时已经认可原告再此期间加班,且未提交支付加班费的依据,本院认定原告再此期间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告在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为745元(2700元÷21.75天×2天×300%),因原告主张的数额为496元,低于本院核定的标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49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B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春节期间日加班工资;

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6月,位于湖北省潜江市鑫乐大酒店临保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潜江
  • 执业单位: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90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