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务需要,时间紧迫,通过编辑带有公章图片的电子档事务性文件,对外部单位传送,联系经办ISO审核年检事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合法解除,受劳动者委托代理诉讼,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支持赔偿金54万余元。
案情简介
赖某于2014年5月5日入职无锡XX电子有限公司的,入职是担任公司质保部经理一职,月基本工资为24800,每年13薪及年终奖,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积金,2024年1月2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5月10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与赖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违纪行为关键理由是:
(一)伪造公司文件,你未经公司审核和批准对外提交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重大变化调查表》,私自伪造文件及公司印章,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赖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主张的违纪行为不是事实,当时因为疫情影响,因为下班时间,把公司现有的认证调查表(有盖公章的文本)进行内容调整,修改时间,提交给认证公司,完全是出于当时特殊情况,时间急迫,事急从权,为了公司尽快通过体系认证审核,避免公司体系证书因超过时间过长被暂停,且赖某本人是公司体系管理者代表,本身是履行公司职责,完全出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并在事后补盖章,不存在伪造公司文件,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形,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事实不存在。
赖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驳回赖某的仲裁请求。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赖某基于工作职责向外传递需加盖公司印章的事务性文件,为图省事或因时限紧迫而复制公司印章图片粘贴在该类文件上传输,该行为确有不妥。但考虑到其传输的文件属于一般性事务文件,并非能够直接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函等重大文件;其传输的印章粘贴的文件也并非正式的原件,而文件原件也最终加盖到了公司印章,故赖某的案涉行为不宜认定为伪造公司文件。赖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则过于严苛,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无锡xx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544980.87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