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某自2004年3月入职无锡某精工公司,一直从事叶片抛光岗位,计件月工资12000元左右。无锡某精工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出《关于公司搬迁的通知》,通知因公司土地拆迁及业务转型需要,将公司由旺庄街道东裕村搬迁至十五公里之外的硕放街道,公司原有设备淘汰变卖,搬迁后公司业务会作出转型调整,放弃低端能源叶片市场,员工劳动合同主体同步进行变更。2022年1月开始,公司处理变卖设备,产品收尾。2022年2月7日,公司通知员工老厂正常出勤,但是不提供工作岗位,没有机器设备,没有任何工作内容。2022年3月7日开始新的厂址出勤,公司同样不提供任何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2022年3月22日,江某收到2月到手工资2600元,2022年4月21日,收到3月工资1901元。江某无法忍受工资从12000多元降到不到2000元,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
接受代理后,指导劳动者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江某于2022年4月22日正式通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委托后,经劳动仲裁、诉讼一审,经法院调解,最终获得11.4万元经济补偿金。批量案件,江某另有4位工友一起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最终均获赔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