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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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乙方离职三个月后,甲方未支付首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导致劳动者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竞业限制协议要生效,用人单位是否要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法院的裁判观点如何?本文结合笔者代理劳动者的一则案例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林X通过校招入职浙江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应届研究生电气工程专业毕业,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各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乙方离职三个月后,甲方未支付首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XX公司操作惯例,劳动者离职后不确定是否启动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发出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后,劳动者才会知道公司启动竞业限制义务要求。2024年6月24日,林X因个人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同日向林X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林X离职后入职宁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从事软件设计工程师工作,B公司与XX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2024年8月14日,XX公司向林X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6930元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林X发送《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通知林X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之日起算24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6930元./月,竞业限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属于竞业限制的行业或公司范围……B公司……。同日,B公司向林X出具《离职证明书》,载明林X于2024年8月14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后XX公司又向林X支付了第二笔、第三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各6930元。
2024年8月26日,XX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林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XXX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790元。仲裁委于2025年1月20日裁决:1.林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6年6月24日;2.驳回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XX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后撤诉。
仲裁委认为
本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第3.2条载明“如乙方离职三个月后,甲方未支付首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本委认为,以上条款约定用人单为有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方式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权利,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鉴于竞业限制义务系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的限制,故为保障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及恒定性,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及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劳动者离职时,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未有启动竞业限制的明确意思表示,也未有其他证据告知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林X主张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XX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及经济补偿金时始知XX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委予以采信。因林X2024年8月14日始知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且B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书,载明林X当日离职,后续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此,XX公司要求林X支付竞业违约金XXX元,返还经济补偿金20790元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裁决:1.林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6年6月24日;2.驳回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
审理中,公司撤回起诉。
